教授说他觉得这个案件很有趣:一位司法官(应当依法行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其他的缘故,不能将十一名有罪之人送上刑场或者关进大牢,所以他决定替天行道,用自己的手来铲除这些罪孽,最后他也因为自己违背了司法的程序正义而自尽。这个故事抛开推理与悬疑的成分,作为法学之本来与学生们讨论也是极为有趣的。
那就是什么是法律?是天定之法还是人定之法?
在大宋帝国,一直以来有两种路线之争,前者以朱熹及其门徒们为代表,被称为福建法学派,他们的代表性观点就是:天理昭彰,法理昭昭,法理显现天理,天理映射法理。简单地说来,朱子学派认为存在着一个终极的宇宙规律,所有的自然的、人文的、历史的原理都能用一个最简单的规律表达出来,这既是天理。但是人的认知力是有限的,只能够逐渐地认识真理而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过天理也并不神秘,它并不是高高挂在天上的月亮,而是蕴藏在世间万事万物之中,水流向下是重力的原理,弓矢飞行是惯性的原理,人的生老病死,王朝的兴衰更替也各有其中的道理。朱子学派的学者认为,这些道理都是统一的,他们在更高的一个层次上可以被用一个更简洁更明了的公式、定律表达出来。
法学也不例外,它也存在一个“通项公式”,一个先天的自命题,它是自然而然的,因此怀有这一主张的法学派也被称为自然法学家。他们主张法律应当尽可能的契合法的自然状态,也就是去趋近法的天理,这样的法律才能被称之为“良法”,良法才能通向善治。
而与自然法学家们相对的另一派,同样来头不小,他们的祖师爷可以追溯到商鞅、荀卿和韩非等三晋法学家,尽管一度秦法被污名化,但是帝王们仍然明白其中的玄妙:外儒内法,王霸杂用之。三晋法学的复活起源于共和时代。共和时代对帝国时代的法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执掌大权的议会重新修订了《六典》和《大律》。但是他们却面临着一个难题:如果说周以前的两千年,法律的神圣性来自于神授,周以后的一千年,法律的神圣性来自于君王。那么一群议会的“无赖汉”制定出来的法律有何神圣性可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