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战已经走遍了会场,终于看到这个嫌疑犯现身了,从包来看,这个可疑的人和咖啡店里的一模一样。
过了一会儿,嫌疑犯已经从包里拿出了什么,王战很惊奇,那个东西竟然比手掌还小。
其实,那个嫌疑犯的包的体积也是比较小的,可以藏在衣服里。
最初王战看到这个包的时候,因为觉得这么小的包,应该不会藏爆炸物,所以没怀疑这个人。
但是,从后来的情况看,这个人的确是会场爆炸的嫌疑人。
王战决定把他抓个正着,因为王战没有确切的证据,说明这个人是犯人。
看着那个人把包放回衣服中的袋子里,王战跟了上去,那个人手里比刚才多了一个东西,王战知道。
过了一个拐角,王战发现那个人在拿着一个像现代手机似的东西,其实是爆炸装置。
那个人拿起爆炸装置看了看,忽然他就停下了动作,走路方式也变了,步伐更加灵活了。
嫌疑犯转过几个拐角,就把王战甩掉了,这里房间很多,还有一些在工作的人员,王战稍不注意,就被甩掉了。
跟踪难道失败了吗?
他是怎么发现王战在跟踪他的?王战仔细回顾了一下,那个人的动作,没错,那个人拿起爆炸装置的时候,眼睛看了一下装置的屏幕,里面反射了王战在跟踪嫌疑犯。
所以,王战暴露了。
王战心里很是不安,这次的任务可是关乎国际性的会议啊,一定要保护会场!
想到这里,王战忽然有了办法,自己不是知道犯罪嫌疑人的手法吗?
这就简单了一些,虽然那个人甩掉了王战,但是他必须去会场特定的地点爆破,就是重新开的那个会议厅。
虽然比爆炸前的那个会议厅小,但是会议还是要进行的。
如果恐怖分子不停止疯狂的活动的话,那么他们会去爆破即将开始会议的那个房间。
王战又转遍了整个会场,发现没看到那个嫌疑人的身影。
检查之后,王战就去往那个会议厅。
必须在会议开始之前,将恐怖分子绳之以法!
王战在座位间徘徊着,座位下都没有爆破物,所以座位暂时还是安全的。
抬头,王战又看了看天花板,没有什么奇怪的痕迹。
那会在哪里呢,或许还没有开始吧。
出了会议厅,王战准备先离开会场,走廊上是等候的人,很少,又全部离开了,说是吃早餐。
王战决定报告给警方,他趴在走廊的栏杆上思考,抬头一看,忽然就很惊讶,因为走廊的天花板上有铺设电线的铁架子,可以让一个人抓着藏在上面。
如果不在走廊上抬头仔细看,根本看不出来!
王战赶紧回去,因为现在那个罪犯,就在会议厅。
大事不妙,不可以让那个人逃走。
如果爆炸安装好,那个人就会离开,即使拆除了爆炸物。也抓不到那个罪犯了!
王战来到会议厅,再一次检查了会议厅所有的座位,尤其是倭寇盟代表的座位,拆除了几枚炸弹。
难道那个犯人就逃走了吗?
王战心里想道,那个犯人应该在某个不易察觉的角落,注视着王战的一举一动,所以才会在王战离开后回来。
那么,办法有了。
王战假装离开,然后回来,看看嫌疑人是否会重新安装上炸弹。
果然犯人又回来了,王战把他抓了个正着。
这个过程还是挺烦的。王战悄悄靠近这个犯人,这个犯人大胆地选择了在会议前几十分钟潜入会场,埋伏在外面走廊天花板铺设电线的铁架子上,看到人来了就可以离开,如果没人在会议厅,他就再次潜入,布设爆炸物。
王战拿着枪抵住嫌疑犯的脑袋,想起自己在现世学过的法律知识,以一种冰冷的语气告诉这个犯人-----------
你,不许动。
我抓住你了,你是在犯罪,你知道吗?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这个犯人被当场捉拿,已经有了证据,可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警察也来了,当场带走了犯人,因为这次隆重的会议就要开始了,警方也得到上级批示,直接带走破坏会场的嫌疑犯。
嫌疑犯被带走的时候,不敢相信眼前的王战,就是在咖啡厅里和他真诚聊天的人。
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