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小说>军事历史>北朝汉月>第四五章:执令京邑(六)

周惠一怔,不是说杨机颇有清德知名么,怎么一来就见他处决死囚?要知道,魏朝前期虽然法令极苛,但是在中后期,对死囚都非常慎重,而且在太武帝时,即采纳源贺的意见,“宥诸死刑,徙充北籓诸戍”,“ 一岁所活,殊为不少”,到了孝文帝当政期间,因为哀矜庶狱,死囚大多得以保留性命,发配边镇戍守,之后便差不多成为定例。

更何况,除叛逆等特别严重的罪行以外,死囚一般都要留待秋后处决,而现在不过是初秋时分,怎么就如此急迫了呢?

四人加快脚步,排开围观的人群,来到马市的正门之外,便看见一名囚犯背门而坐,头戴一具大得惊人的重枷,几乎被压得了直不起腰来。在他的身边,有两名狱吏持械看守着,另有一名十余岁的女孩,身着仅能勉强遮体的破旧衣服,正竭力用小手托着枷锁,好减轻囚犯的负担。

仔细打量着这具重枷,周惠暗暗咋舌。他曾经听人说过,这种重枷号曰“弥尾青”,长一丈三尺(约合现在的三米八左右),喉下长一丈(三米左右),乃是魏朝最重的大枷,轻易不会动用。而动用这种大枷,几乎比处决死囚更加难得一见,也怪不得会有这么多人围观。另外,那个托着重枷的孩子,显然也很能吸引众人的注意和怜悯,周惠就听见身旁有人在慨叹,说这囚犯倒生了个好女儿之类的话。

周惠同样也很感慨,再想到这个女孩和妹妹差不多大,处境却如此凄惨,忍不住就懂了恻隐之心。他走到狱吏面前,很是和蔼的问道:“两位,这人究竟犯了什么事情,居然动用这么大的重枷?”

见周惠穿着绿袍官服(从五品已经可以服绯袍,只是没有换上),身边还跟着一名头戴武冠的军将,狱吏不敢怠慢。躬身向他和元整回答道:“回禀两位官人,此人盗窃宗室贵戚之家的财物,按律当判斩首,或者发配边镇;但府尹念他乃是初犯。而且还有子侄需要抚养,不适合流放到边地,因此动用大枷禁锁十天,以代替斩首的刑罚。”

那小女孩却是机灵,听周惠向狱吏问起囚犯的事。立刻扑到他面前跪下求告:“官爷!求你放了我的叔叔!他是为了给我治病,才不得不去偷别人财物的……叔叔还说,要偷就偷有钱有势的人家,不然偷了像我们这样的小户人,人家肯定承受不起损失……”

“这倒是个义贼,”周惠转头向元宝炬叹道,“我倒有心救他一救,不然十天下来,恐怕也免不了大病一场,也等于是到了绝路……子炜兄。我既为洛阳令,可不可以改判?律例上可有什么条款可依?”

“本朝麟趾格律令,我却不是太熟,”元宝炬摇了摇头,“不过,允宣既然颇有才学,又说他是个义贼,倒不妨引经义决狱的前例,看能不能有所转圜。”

“子炜兄高见!”周惠点了点头,心中立刻有了主意。

元宝炬口中经义决狱。是由汉时董仲舒提出来的断案方法,由于多引《公羊春秋》的内容,又可称为《春秋》决狱。这种断狱方法,在汉朝时期十分普遍。北魏兴起之后,也废除了军法或部落旧法,重订律令,并于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下诏,“诸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等于是将经义作为决狱的最高判定。而后来改订律令的诸大臣中,声望最为隆重的名臣高允,即是“博通经史、天文、术数,尤好春秋公羊”的经义决狱大家,改订律令时也参考了不少经义决狱的原则。

经义决狱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两项。一是法不违礼,二是法求于心。法不违礼很好理解,礼律古代本为混通之学,魏朝士族又最重礼法,自然将礼居于法之上,以之作为决狱标准,最为典型的就是处理孝道与法令之间的冲突。例如藏匿罪人,本是违法行为,但如果父子之间藏匿的话,就绝对不会追究藏匿者的责任;与之对应的是,儿子如果状告父亲,不论有理无理,首先就是犯罪行为,必定受到惩罚。

至于法求于心,用后世的话来说就是注重犯罪动机。如果主观上没有犯罪行为,即使违法,也不会给予惩处,例如两家结婚之后,有谣传说男方已经在外面病死,然后女方家族将女儿另嫁,那么即使男方回来,也不会追究女方重婚的罪责,因为她并不是要故意犯罪。除此以外,如果动机合于道义,即使有意犯罪的话,按照经义决狱的主张,也能够凭着这好的动机减免不少罪责。

如今周惠想改判此人,就是想引用上述最后一条。所以他很快和元宝炬等人赶到洛阳县衙,拜见代理政务的河南尹天水杨机杨显略,然后拿出身上携带的诏旨,向他表明了自己的身份。

见周惠是新任的洛阳令,又与元宝炬联袂而来,杨机的态度颇为谦和:“县内政务纷扰,周令能提前销假履任,甚是难得。至于改判此案,只要能妥善处理,我并没有什么意见。”

“杨府尹如此大度,下官感佩不已,”周惠躬身拜揖,进一步问道,“不知这囚犯是何身份,所窃的是哪一家?”

“这囚犯名为申屠纥逻,却也有些来历。他有一位姑母,曾为庶人元禧宠妾,生有两子,因此元禧谋反后,他家也受到牵连,彻底败亡了下去。至于失窃的那家么,”杨机转头望向元宝炬,“乃是已故右中郎将赵郡李作予家,子炜应该是知道的。”

“居然是舍妹的夫家?”元宝炬大感诧异。右中郎将赵郡李作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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