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臣们听到皇帝的计划,都一时没有回话,都在思考着。
“以后财政司和税务司负责拟定税法,然后交给廷议,最后由皇帝与大臣决定。今后,所有征税的税目,必须由朝廷中央制订,地方无权设立税种和税率。所有的税收,将分为两部份。一部份为国税。一部份为地税。”
“所有税收,正税为国税,正税之外,再附征正税三分之一。附税为地税。国税归入国库,地税则先入国库,再转拔各省方使用。”
这其实就是火耗归公了。
不管在哪朝,其实朝廷的税只是算正税,正税之外。肯定还要多征一部份,多是以火耗的名义征收,这些附征的税,就是地方截留,有时甚至是官吏们的额外收入了。
火耗附加数量不定,甚至很多地方,火耗比正税还高,甚至高出几倍之多。
刘钧登基之后,就已经下令,禁止地方征收火耗。
而现在。刘钧却又要开征地税,这地税也正是火耗。不过刘钧的这个地税,是有严格规定的,正税的三分之一。且这火耗不直接归地方,而是得先上缴国库,再拔下去。
“陛下,正税之余再征附税,这岂不是让百姓负担加重?”
“朕会把正税税率下调,实际上百姓缴纳的税并不会增多,只不过把这税收分作了两部份。一部份归朝廷,一部份归地方。”
晚唐五代之时,税收也差不多如此,税收分为三部份。一部份上交朝廷,称为上供。一部份分交给节度使衙门,称为留使,还有一部份则留给地方州衙,称为留州。
现在刘钧把税分为两部份,给地方留下四分之一的税。这就是地方官府的办公经费。所有的税收解入朝廷,这无疑会让地方更财政更艰难,也肯定会加大地方官吏的贪污。
这样一来,火耗其实并没有归公,只是入了朝廷的帐,再转拔下去。
不过新税法里,却避免了地方官吏无控制的胡乱征收火耗。
因为如今粮食都由过去官收官解,改为粮食总署负担征粮收粮运粮,再加上使用银元征税,这个过程中,其实并没多少消耗。
“以后,南方地区每亩征谷十五斤,附征五斤,亩征二十斤。北方地区,每亩征麦十二斤、附征四斤,每亩共征十六斤麦。折银征收,谷麦每担折银元两块。”
袁继咸等都迅速在心里计算着。
很快他就得出了答案,南方一亩地等于要征银元四角,北方每亩地要征银元三角两分。
大明一石米约有一百五十五斤,正税十五斤,就是近一斗,加征五斤,那就是一斗两升了。过去大明的时候,除了南方的苏松两地,田赋最重外,一般都是征三升多一亩,不过附加火耗就比较多。
而南方的亩产是比较高的,普遍能达到两三石。
北方的产量较低,但也有一石左右。
算来,新和田赋税率大约是十五税一,远比大明初定下的三十税一要高。不过大明的三十税一也不过是好听,实际上附加的部份却是正税的多倍,甚至十倍几十倍之多。
十五税一,只要没有火耗附加,也还不算太高。刘钧认为,这个税率,是完全能够让百姓承担的了的。
大明百姓还有一项非常重的负担,那就是丁税了,这其实也就是人头税。按人头征收,特别是在大明改征银后,许多劳役都改为官府出银雇佣,这笔银子最后摊到每个百姓头上。但因为许多大户都有特权,并不承担,因此丁银往往又是一笔极大的负担,不比田赋少。
本来自唐两税法起,人头税就是已经取消了的,是包含在了两税中的。可后来经历宋元明几朝,这个人头税其实一直都在,哪怕就是一条鞭法,这人头税不但没取消,实际上还是等于交了好几份。
两税中本来已经包含了人头税,后来的一条鞭法,自然也是包含了的。
不过这也是各朝惯例,人头税毕竟是一项大收税,特别是地方,就指望着这个收入用度了。
而人头税,对百姓的负担是比较重的,因为不论你有钱没钱,他是按人头征税的,不是按财产征税的,有钱人和没钱人,都交一样的税。
后来清朝时,搞了火耗归公,摊丁入亩。
把人丁数固定下来,然后把这个固定了的丁银数。摊入到田亩中。但实际上,摊丁入亩也不彻底,部份丁银是到了田亩中,百姓然后要交部份丁银。就跟唐宋元明等各朝一样,不管怎么改,人头税总是免不掉。
现在刘钧也打算摊丁入亩,以后就不再另征丁银了。
甚至百姓以后也不须另外服瑶役,该服的役。全由官府雇佣招人,支给薪水。而这笔雇佣的费用,也不再另向百姓征收。
百姓既不用服免费的劳役,也不用再额外的交这些役银。
那钱出哪来?
从地税中来,从中央拔款中来,另外也从田赋中来。
大汉现在天下约有两亿人口,有田地大约十二亿亩。
刘钧准备固定这个人口和田亩数量,也不管男女老少,田地肥瘦,总之每年征丁银两千四百万块。摊到这十二亿亩地中,等于是每亩地摊入两分银元。
等于每亩地加征丁银一斤粮。
而摊到每个百姓头上,等于是每人征六斤粮。
不过因为这笔银元是摊入田亩中的,因此实际上最后征收时,有田才加征,田多多征,田少少征。
如果一户普通百姓家里只有二十亩地,那他的丁银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