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比较了明代中后期与明代初期服饰文化体现出的迥然不同的特征及其具体表现,认为这些特征的出现是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空前活跃和繁荣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了纺织等行业封建生产方式的变革。
关键词:服饰文化特征;商品经济;资本主义萌芽
服饰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最集中的体现,也是一个社会和时代进化的晴雨表。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明朝中后期的服饰从生产、供销到消费诸环节都发生了与传统生活方式迥乎不同的异动倾向,呈现出鲜明的文化特征,本文试就此略作探析。
一、僭礼越制的突破性
服饰不仅仅具有穿着打扮的实用价值,在封建社会还是一个人社会地位、贵贱尊卑的标志。早在战国时代,荀子就提倡“衣服有制,宫室有度”(《荀子·王制》),西汉时贾谊又详细阐述了“奇服文章以等上下而差贵贱”(《新书》卷1)的意义,因此这个原则一直根深蒂固萦结于历代帝王的思想之中,“易冠服”几乎成了每一个创业继统之君安邦定国最重要的政治措施之一。所谓“一代之兴,必有一代冠服之制”,[1]其文化意蕴就正在此。
洪武元年(1386)二月,明太祖朱元璋立国伊始,就下了一道“悉命复衣冠如唐制”的诏令,对全国官民百姓衣冠服饰的形制、质地和颜色都作了严格规定:士民皆束发顶,官则乌纱帽、圆领袍束带,黑靴;士庶则服四带巾、杂色盘领衣,不得用黄、玄;乐工冠青卍字顶巾,系红绿帛带;士庶妻首饰许用银镀金,耳环用金珠,钏镯用银,服浅色,团衫用丝、绫罗、绸绢;其乐妓则戴明角冠,皂褙子,不许与庶民妻同。[2]
两年后朱元璋觉得四带巾不尽完善,“复制四方平定巾颁行天下,令士人吏民咸如式制服之”[3];又令“男女衣服并不得用金绣锦绮丝绫罗,止用绸绢素纱,首饰、钏镯不得用金玉珠翠,止用银,靴不得裁制花样、金钱装饰,违者罪之”[4]。洪武五年(1372),“令民间妇人礼服惟紫,不得金绣,袍衫止紫、绿、桃红及诸浅淡颜色,不许用大红、鸦青、黄色”;洪武六年(1373),“令庶人巾环不得用金玉、玛瑙、珊瑚、琥珀,(官吏)未入流品者同;庶人帽不得用顶,帽珠止许水晶、香木”[5]。为了确保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洪武十三年(1380)颁布的《大明律》特设“服舍违式”条,对于越级使用服饰的行为作出严厉惩处:“若常服僭用锦绮、丝、绫罗、彩绣……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绿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倡伎僭用金首饰镯钏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按即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6]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朱元璋又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至此,明代服饰制度基本成型,其规定之严密,范围之广泛,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
这里之所以不厌其烦地交待朱元璋的服饰制度,是因为这些繁缛苛刻的规章建构起了明初等级森严的政治体系,建构起了尊卑有序贵贱分明的服饰文化氛围:国朝士女服饰,皆有定制。洪武时律令严明,人遵画一之法。[7]大明国有其制,不独农工商不敢混冒;虽官为郡丞郡,非正途出身亦不敢服(儒服)。[8]
其便服,自职官大僚而下至于生员,俱戴四角方巾,服各色花素绸纱绫缎道袍。其华而雅重者,冬用大绒茧绸,夏用细葛,庶民莫敢效也;其朴素者,冬用紫花细布或白布为袍,隶人不敢拟也……其市井富民,亦有服纱绸绫罗者,然色必青黑,不敢从新艳也。[1]
这种文化氛围的突出特征是单调、保守、拘谨、呆板,而明朝中后期服饰的“去朴从艳”、“僭拟无涯”,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明初以来的礼法道德秩序,则是其最重大的社会意义所在。
自明中叶以降,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富商大贾不再甘于礼制的约束,凭藉财势恣意享乐,一掷千金在所不惜,从而带动了整个社会风尚的嬗变。这股风潮滥觞于成化(1465-1487)、弘治(1488-1505)时期,如湖北安陆府在成、弘以前,“俗椎鲁少机械”,“衣无绮纨之饰”,此后则“声名渐辟,文物转盛,生齿繁多,机心猬起”[9]。
浙江新昌县在“成化以前,平民不论贫富,皆遵国制,顶平定巾,衣青直身,穿皮靴,鞋极俭素;后渐侈,士夫峨冠博带,而稍知书为儒童者,亦方巾彩履色衣,富室子弟或僭服之”[10]。其它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绮靡之服,金珠之饰”[11]。不过当时商品经济不太发达,传统的生活程式仍占主导地位,少数人的标新立异尚未对整个社会风尚构成强烈的震荡。作为商品经济新时代的开始,或者说具有改变传统社会生活模式性质的风俗变迁,是从正德(1506-1521)、嘉靖(1522-1566)年间开始的,万历(1573-1619)时臻于极盛,明末仍有余流。入清以后一度中折,经过清初的休养生息,“康乾盛世”又故态复萌。
早在弘、正之际,礼科都给事中周玺(?-1508)就上疏指出:“中外臣僚士庶之家,靡丽奢华,彼此相尚,而借贷费用,习以为常……首饰则滥用金宝,娼优下贱以绫缎为绔,市井光棍以锦绣缘袜,工匠技艺之人任意制